派驻制法制员管理办法(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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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制法制员管理办法(公安局)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全市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改革,稳步
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法制支队可根据工作情况,向市局所属部门、
据工作情况,向本局基层所队派驻专职法制员。
第三条派驻制法制员的人事、工资关系隶属于选派的法制
法制员进行考核时,所派驻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条派驻法制员主要在驻在部门开展执法监督管理、执
驻部门法制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派驻制法制员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案件审核职责。对刑事、行政案件办案程序、案件
直接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执法监督职责。对驻在部门的执法办案情况进行日
情况,并将考评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的依据。
(三)执法管理职责。以驻在部门的执法监督管理中心为
月通报、季考评。
(四)承担复议复核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回复、应诉职责
出庭应诉。
(五)法制培训职责。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培训计划,组
供执法指导,解答执法疑难问题。
(六)信息化考评职责。按照警务信息化的要求,依托警
考评,及时提出纠意见并督促整改。
)法制职责。落实市局加强“四中心设目标
等进行级改,提供应支持。
全制度职责。督所派驻部门及民警全面执行
部门的执法管理、执法办案、执法考评等细则
职责。组织推动驻在部门法公安建
完成相清单
摘要:

派驻制法制员管理办法(公安局)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全市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改革,稳步推进派驻制法制员工作,根据公安部、省厅有关工作规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局法制支队可根据工作情况,向市局所属部门、分局的法制部门派驻专职法制员;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向本局基层所队派驻专职法制员。第三条派驻制法制员的人事、工资关系隶属于选派的法制部门,并由选派的法制部门直接管理、考核。法制部门对派驻法制员进行考核时,所派驻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第四条派驻法制员主要在驻在部门开展执法监督管理、执法服务、执法培训和法制审核等具体法制工作,酌情承担所派驻部门法制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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