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核应坚持“四个并重”
证据审核应坚持“四个并重”“事必有法,然后可成”。在审理工作中,善于总结和运用工作规律和工作方法,对于能动应对复杂多样的违纪违法案件,稳妥驾驭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实现案件办理的高质量,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总结经验,认为证据审核应当坚持“四个并重”。一是坚持实体思维和程序思维并重。在证据审核中,既要注意审核用于证实违纪违法事实的实体性证据,又要注意审核能够证实调查取证过程的程序性证据。常见的程序性证据包括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调查取证工作的相关情况说明等。通过对程序性证据的审核,能够确保被审查调查人饮食、休息、安全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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