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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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
使
使
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 3﹞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
党费。
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缴基数应包含:岗位工资、薪级
数分段执行:每月计缴基数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按计缴基数的 0.5%交纳;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按计缴基数的 1%交纳;5000 元以上至 10000
10000 元)者,按计缴基数的 1.5%交纳;10000
上者,按计缴基数的 2%交纳。
不按月取得收入但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
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
离退休党员,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缴基数,
不包括津补贴,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的比例
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的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组织关系未转出并已就业的毕业生党员,要自觉、主动申
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规定执行。
第三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
一次,原则上在年底前,集中研究下一年党费减免申请。
第四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
党费。
摘要:

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十九大精神和新党章规定,结合《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党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缴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缴基数应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不包含失业险、医疗险、养老险、公积金、职业年金、所得税。交纳党费的比例,按计缴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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