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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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
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对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坚
与惩处相结合,实施“三项责任制”原则。
(一)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涪城区、游仙区、各园
人。
(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及街道办(镇)、社区的党
负责。
(三)责任单位负责制。《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标任务
工作中如有交叉情况,以上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
作的;
(二)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未完成《市创建全国
评指标任务分工》中工作任务,不能达到所需等级要求的;
(三)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日常检查和全国、全省测评考
核中,失职、渎职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具有第四条情形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测评内容有多个责任单位,导致扣分的责任单位。
第七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作出书
面检查或诫勉谈话。
(一)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宣传、发动、部署不到位
影响创建工作进度的;
(二)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创建办下发
整改通知后,未整改到位的;
(三)不积极配合创建工作,与创建导工作人员
妨碍创建工作的;
摘要: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部门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责任,确保创建文明城市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四条对影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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