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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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
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约谈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
益,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公章)
2014 516
附件
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L
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约谈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
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135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环境保护部约见未履行环境
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
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
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L经环境保护部现场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进行约谈:
(一)未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
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行政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
环境问题的;
(二)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
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引起环境纠纷、群众
反复集体上访的;
(三)行政区内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
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
摘要: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约谈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公章)2014年5月16日附件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约谈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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