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费收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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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2021 420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使
使
组发20083)、《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及自治区党
2008633 号)
201711 201960
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费由党支部、**党委逐级收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委及所属党组织。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四条 计入党费收缴的工资项目: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党
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岗位工资
年工工资)和活的部分(绩效奖金)
第五条 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每月工资收入的
0.5%;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
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六条 执行事业单位工资体系的部分内部退养人员,按事
5000 5000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七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
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
党费。
摘要: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2021年4月2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公司(以下简称******)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严肃纪律,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新党组〔2008〕6号、新党组通字33号)、市委组织部(乌党组办字〔2017〕11号、乌党组办字〔2019〕60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费由党支部、**党委逐级收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委及所属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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