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起草公众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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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活动,促使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会(下称管委会)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情形、提取条件等政策的决策。
第三条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
金提取业务审批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下
称缴存人) 、缴存人配偶或缴存人的住
房公积金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按照本办法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条 发生下列属于住房消
费活动的情形之一的,缴存人及其
配偶可分别提出申请:(一)购买
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
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住本市自住住房。
(四)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第六条 发生下列应当注销缴存人住
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之一的,可一次性
申请提取缴存人账户全部余额并应注销
账户: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
(二)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三)离休、退休。
(四)出境定居。
(五)停缴且账户封存达规定期限。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
项,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
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实际支
出。其中: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已核发不动
产权属证书的,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住房
公积金账户余额(下称当月账户余额) ;
未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在商品房买
卖合同经职能部门登记备案后,申请提取
住房备案当月账户余额,待核发不动产权
属证书后,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
同一套住房在 6 个月内发生两次或
以上住房交易且缴存人先后以购买该住
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第二
次交易起,应在发证满 6 个月后再提出
申请。购买异地存量再交易自住住房应
在发证满 6 个月再提出申请。
摘要:

起草公众号和才略公众号辛苦整理,如想获得最新、更多的实用素材,请关注公众号,进入文稿群东莞日报/2025年/4月/30日/第A08版政务公布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促使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提取条件等政策的决策。第三条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批和日常管理。第四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下称缴存人)、缴存人配偶或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提取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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