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系统】“核实”与“初步核实”的异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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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助理 2024-01-13 999+ 11.81KB 6 页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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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与“初步核实”的异同辨析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于党员、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或者给予
政务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
实和情节进行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
等处理。同时,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
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
可以进行“初步核实”。上述的“核实”和“初步核实”,虽然都
是“核实”,但是内涵外延存在区别。对于如何精准把握二者
异同,尤其是规范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
情节的核实工作,需要避免思想上的“误区”、把握上的“误
解”、实践上的“误处”。
  一是“核”的对象不同。即,核的分别是什么?行政处罚
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由于行政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职
责权限、执法目的不同,纪检监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处罚决
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的“核实”,针对的是行政机关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认定的,已经具有一定
法律效力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的“再次认定”。同时,从保护
党员、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于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当按照自
身职责权限进行核实,方可作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事
实依据。而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问题线索时进行的“初步核
实”,针对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发现的反映党员、监察
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属于职
权范围内对违纪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的“初次核查”。
  二是“核”的阶段不同。即,分别什么时候“核”?政务处
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
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
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依法被追究行政
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办
理立案手续。由此,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
摘要:

“核实”与“初步核实”的异同辨析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于党员、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或者给予政务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进行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等处理。同时,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可以进行“初步核实”。上述的“核实”和“初步核实”,虽然都是“核实”,但是内涵外延存在区别。对于如何精准把握二者异同,尤其是规范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的核实工作,需要避免思想上的“误区”、把握上的“误解”、实践上的“误处”。  一是“核”的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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