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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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XX—2001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20XX 11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
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
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
潜在的风险。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 当
×
4.在签订本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联系人
的不同情况,将“专用条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条款”中。
5.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养老服务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
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合同
致;在任况下,当都应当至有一份合件。
目 录
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 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摘要:

GF—20XX—2001《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XX年11月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2.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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