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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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
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
实施方案。
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
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
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
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
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
最长为 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 3个月,最长为
1年;重失信信公示期最1年,最长3。各
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
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
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
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
报申请材料。
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
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
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
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
摘要: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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