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私害公
不可以私害公如何处理公与私的关系,能洞见从政者的格局和境界。《新唐书》载:唐朝徐有功在任司刑少卿时,曾与皇甫文备一同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皇甫文备多次捏造证据诬陷徐有功放纵逆党。后来,皇甫文备因为一起刑事案件被连坐下狱,恰巧由徐有功审理此案。徐有功依法将其释放。有人说,皇甫文备曾经想置你于死地,如今你却放了他,为什么呢?徐有功答:“尔所言私忿,吾所守者公法,不可以私害公。”“不可以私害公”指公私分明,不可因私情而损害公道或公德。徐有功在审案中,自觉划清公与私的界限,不拿“公法”报“私忿”,手握戒尺不行私,廉洁用权不害公,既守住了原则和底线,又捍卫了法律尊严。正所谓:“理人之道万端,所以行之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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