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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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教育干部,提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
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是指对干部接受教育培
核,以及对培训项目情况、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工作应当把“三严三实”
穿
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力。
第二章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按照脱产培训、在
线学习、境外培训三种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
第五条干部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实施。
第六条干部脱产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态度和表现。主要是干部培训期间的出勤情况
遵守纪律情况、参与教学活动情况等;
(二)理论、知识掌握程度。主要是干部培训期间撰写的
学习体会、研修报告、调研报告质量等;
(三)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主要是干部的理想信念
自律情况等;
(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是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
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等。
第七条干部脱产培训考核采取过程考核和成果评审等方式。
(一)过程考核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机构要健全考
风等形成书面材料;
(二)成果评审由主办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主办单
成评审结果。
第八条 1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班次的考核还应当采取学员自
评、学员互评、党支部鉴定等方式。
(一)学员自评由学员总结个人培训收获和体会,分析存
在的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形成书面材料;
(二)学员互评由每名学员按一定比例推合表现
的学员,总分析的互评结果作为学员考核的参考;
(三)党支部鉴定由培训班次党支部每名学员表现
情况、点及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体研,作出书面评
考核结果由培训机构记入培训鉴定表。
1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班次,干部理部门应当与学
察了解干部。
主办单位应当选派跟员全程班学习
职责包括参与班级管理,开展学促学,考察了解干部。

标签: #培训

摘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教育干部,提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是指对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考核,以及对培训项目情况、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评估。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工作应当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始终,坚持以考促学、训用结合,坚持以评促改、注重实效,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发干部学习的内生动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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