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瑄与他的“居官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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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瑄与他的“居官七要”
1428
广监察
1457
、执
“光明俊伟”的清官。
薛瑄任广东道监察御史期间,并监湖广银场,辖湘西十余
里多
辰溪
访贿者
官职,依法严惩,从而使府县及银场秩序井然,民众夸赞不已。
1441
反,
政的
,定
看望
。通
老仆
罪,
七年,这一冤案得以平反。
1450
使
便奏本
但当羁縻之,不宜责贡赋。”
1453
便了民
便
文权,只
冤。经都吏勘实,只严惩了为首者三四人。
天顺元年(1457 的薛瑄得到朝廷重
便
便
还乡讲学著书立说。
《从政》,内有中有一广
代文学家陈继儒的《
幽记》对记载指出居官之七要也”。
一要,“正以处心”。
这里说的正内心。《大欲修其身
忿
忿
事公
摘要:

薛瑄与他的“居官七要”宣德三年(1428年),明宣宗拟重整风纪,在内阁首辅杨士奇等的举荐下,薛瑄被任命为广东道监察御史。到天顺元年(1457年),薛瑄历任监察御史、大理寺少卿和大理寺卿等职。他严于律己、勤廉从政、刚直不阿、执法如山,被誉为“光明俊伟”的清官。薛瑄任广东道监察御史期间,并监湖广银场,辖湘西十余县二十多处银矿,有民夫五十余万人。这里多年管理混乱,贪污成风,亟待整治。薛瑄轮流驻于沅州、辰溪和泸溪等处,往复巡视,明察暗访,承办要案,对贪污受贿者一一上报,革除官职,依法严惩,从而使府县及银场秩序井然,民众夸赞不已。正统六年(1441年),薛瑄就任大理寺少卿,参与刑狱案件审理。薛瑄上任后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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