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公开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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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公开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
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乡村振
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 223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和田地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工程建设、
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保障、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
安全卫生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
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农村
供水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农村供水保障工
作情况纳入县()、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
绩考核范围。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农村
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
建设、维修养护和水源保护的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扶持
农村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参与农村
供水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水源保护,合理分担供
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以及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跨县()农村供
水工程的管理,地区本级应成立专门机构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地、县
()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应急管理、市场监
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
门应当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
接到投诉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
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对污
染水质、毁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安全
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水户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和
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经营农村供水工
程。
鼓励有条的地区将城市管网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
一体化。
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的新
技术、新工、新材料、新设,提高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质
和供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有关部门健全
自动化监等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相关信息
动态管理,促进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水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加
强对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普查制农村供水规划,
农村供水工程布完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报本级人民政府
摘要:

和田地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公开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和田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保障、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第四条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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