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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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XXXX 年第 X
税信设不信用值和
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
XXXX-XXXX
(国发〔XXXXXX 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
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从首机关之日满一
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XX日至 XX XX 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 XXXX XX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
XXXX XXX
XXXX XX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
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评价生产的企企业
XXXX
XX 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
评价。
摘要: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XX年第X号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XXXX-XXXX年)的通知》(国发〔XXXX〕XX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X月X日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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